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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4/7 17:11:19 |
4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2、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3、推行多种模式监理。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 |